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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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9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艾米乃·艾拉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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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马慧欣因家中有事需返回伊犁老家,便将自己于2024年1月2日以5238元购买的苹果15手机放置于博湖县尕域源牛肉面店吧台下的抽屉内,2024年2月2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艾米乃·艾拉洪发现尕域源牛肉面店内吧台北侧下的抽屉内放着马慧欣的一部粉色苹果15手机,趁在尕域源牛肉面店打工期间,有进入吧台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艾米乃·艾拉洪趁无人注意,将马慧欣的苹果15手机(价值4591元)偷走,放置于博湖县金港花园3号楼1单元301室其家中卧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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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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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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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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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9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艾山江·艾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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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3年5月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艾山江·艾尼瓦尔向被害人李江龙借用11500元,并将自己车牌号为:新MK2L35的红色尼桑奇俊牌的越野车交付给李江龙用于抵债。2023年05月23日凌晨1时许,艾山江·艾尼瓦尔前往博湖县博湖镇农业小区,在没有经过李江龙的同意,使用备用钥匙将尼桑奇俊车开走,并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李江龙放置于尼桑奇俊车内副驾驶座位前抽屉里的7300元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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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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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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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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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博)行罚决字[2024]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哈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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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07月04日12时45分,在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工业园区新建的锐通木业有限公司工地,马哈开与巴音达来在工地开铲车干活期间,因马哈开提前离开工地,巴音达来便在工地微信群内询问马哈开提前离开原因,当马哈开在看到消息后便开始对巴音达来进行辱骂,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马哈开便以推搡的方式对巴音达来进行了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造成巴音达来出现喉挫伤和颈部挫伤的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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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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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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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