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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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乌)行罚决字[2024]90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7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吕方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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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07月05日23时50分许,在博湖县博湖镇东归南路农贸市场门口路段,吕方军乘坐石小涛驾驶的车辆经过博湖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警务人员设置的临时卡点时,无故对执勤警务人员进行辱骂,民警告知吕方军停止违法行为时,吕方军不听劝阻又以推搡辱骂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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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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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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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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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4]9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达·达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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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达·达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博湖县博湖镇顺意百货超市,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被害人谢韶阳放在超市收银台上的OPPO R17牌手机盗窃,后将手机内的电话卡以及手机壳内的身份证丢弃至路边的绿化带内,并将手机刷机以方便自己使用,2024年07月09日,经巴州正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巴正昭价鉴定(2024)—121号,被害人谢韶阳OPPO R17牌手机鉴定价格为302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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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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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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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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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才)行罚决字[2024]9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7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吉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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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3日19时许,博湖县才坎诺尔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拉罕诺尔村三组吉盖苇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吉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外来务工人员雷风啸、雷飞、张长寿、聂诗容人员信息。吉盖是苇场的负责人,吉盖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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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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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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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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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9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2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桑加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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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06月18日00时08分,在博湖县本布图镇那音托勒盖村一组36号,桑加拉因莎仁娜在给自己务工时喝醉酒,随即桑加拉使用右手扇了萨仁娜脸部左右各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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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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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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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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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94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2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沙达木·卡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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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沙达木·卡热于2024年4月15日00时30分许,在博湖县尕域源牛肉面店内吃饭期间,发现被害人美日古丽·外力放置于饭桌上的一部OPPO牌find x6手机(价值2557元),随即趁无人发现将手机盗窃取走带回家中,并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将盗窃获取的手机进行出厂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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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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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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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