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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09 18:08 来源:博湖县委宣传部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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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坚决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中,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二、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做到可实时调阅,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