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我县拟修订《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现将《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在博湖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时个人需暑实名,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共7天。
二、联系人:丁玉,联系电话:0996-6622650。
三、关于印发《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的公告。
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印发《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的申请、分配及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据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博政办〔2017〕2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住房保障范围对象为博湖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事业编、事业岗等)、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兵团户籍,兵团需开具无房证明)、自主就业人员、新市民(非博湖镇户籍就业、就学等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在博湖镇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住房保障范围对象为博湖镇户籍无业居民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在博湖镇无自有产权住房。
3.无稳定收入家庭。
二、申请程序
(一)保障范围对象是以上第一条的,首先向所在单位、五乡一镇(本布图镇)人民政府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申请,其次由所在单位、五乡一镇(本布图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研判、初步审核,再次提交至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保障范围对象是以上第二条的,首先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申请,其次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供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研判、初步审核,提交至博湖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次将名单推送至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是否有住房。
(二)以上两种保障范围对象审批后由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残联、人社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合格后方可公示。公示满7天将名单报至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并统一分配,分配方案可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博湖县党政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公共租赁住房显著地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符合异议不成立的,由博湖县宏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分配公示结果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申请原因、联系方式等)。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页(户主、夫妻双方、子女)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县的需要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任职文件或聘用(用工)合同复印件。
6.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记录或由代缴单位提供的代缴清单。
7.单位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
8.困难群体、无业人员等需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车辆等)证明。
9.非博湖镇户籍就业、就学等人员等需提供就业证明、就学证明、村乡两级等证明。
四、分配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由博湖县宏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及运行工作,包括人员信息核对,会同社区建立联管联控运营机制,协助社区开展入户清查,每季度与社区共享信息,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公租房入住及退出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或由博湖县宏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县住建局或实施机构作出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新增房屋租赁楼层差价。
(三)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租赁期限为1年,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及《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制度》,按时将租金交付博湖县宏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6.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公租房(含原廉租房)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博湖县宏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七)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电等服务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直接收缴。
(八)城镇保障房的分配管理在坚持公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考虑不同民族居民的申报情况,参照保障对象的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楼层。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少数民族申请户数较多的现象,分配住房时考虑到各民族在各楼栋、各单元均安排不同民族居民居住,避免形成单一民族小区、单元、楼道,各民族居民交叉混合居住,形成嵌入式居住格局。
五、有关要求
一是各乡镇(社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
工作,并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好审核
及公示工作。
二是受理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人为增加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拒绝受理。
三是审批单位对保障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排查,查询是否购买新房,如购买新房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则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六、租赁补贴标准
发放方式:社保卡。发放时限:每季度。
补贴对象:条件符合暂时没有到轮候期进行房屋安置在外租赁房屋的申请人,补贴标准: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3㎡,租赁补贴按每户100元/月。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博政办〔2017〕26号)同时废止。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