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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05-31 13:46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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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水罚决[2024]03

   

擅自改变机电井信息化计量设备计量

被处罚人

申向雷

立案时间

202456

行政处罚时间

2024531

承办人员

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202456日,通过信息化平台巡查检查发现申向雷机电井数据异常,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发现博湖县博斯腾湖乡闹音呼都克村一组100号申向雷院子内机电井私自单独布置电线取水,擅自改变机电井信息化计量设备的正常计量。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前款(二)、(四)、()、(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条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情节较轻:计量设施首次不合格或者计量设施首次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取水量大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4900元罚款。

执行情况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公示时间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