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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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水罚决[2024]03号 |
案 由 |
擅自改变机电井信息化计量设备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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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申向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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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4年5月6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5月31日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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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4年5月6日,通过信息化平台巡查检查发现申向雷机电井数据异常,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发现博湖县博斯腾湖乡闹音呼都克村一组100号申向雷院子内机电井私自单独布置电线取水,擅自改变机电井信息化计量设备的正常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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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内容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前款(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条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情节较轻:计量设施首次不合格或者计量设施首次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取水量大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49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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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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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