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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地一次性告知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06 17:47 来源: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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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资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5、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6、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1份)

二、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受理→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县林业和草原局发放决定书(上报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审批流程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受理审批,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者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缴纳县国库,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文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博湖县西游南路166号)

联系电话:0996-6622310、0996-662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