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08 13:14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22

行政处罚时间

2024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对象

艾麦提·图尔荪

行政处罚事由

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在位于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养猪场附近孟冬萍的玉米地旁边的地里放羊时,看到孟冬萍的玉米地里的玉米已经成熟后,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商量去盗窃一些玉米去养羊,随后,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3年08月27日至09月09日期间,由左然姆·赛麦提在孟冬萍的玉米地附近放羊望风,艾麦提·图尔荪将盗窃的玉米放至提前准备好的白色尿素袋子内。后两人将盗窃的玉米装入左然姆·赛麦提红色三轮电动车(车牌号:新M9B788,光宇牌)带回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273号家中库房内。两人在2023年08月27日至09月09日期间共盗窃玉米10次,共计盗窃1705公斤玉米(其中已剥皮的玉米为1085公斤,还未剥皮的玉米为620公斤)。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

公示日期

2024年2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23

行政处罚时间

2024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对象

左然姆·赛麦提

行政处罚事由

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在位于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养猪场附近孟冬萍的玉米地旁边的地里放羊时,看到孟冬萍的玉米地里的玉米已经成熟后,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商量去盗窃一些玉米去养羊,随后,艾麦提·图尔荪、左然姆·赛麦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3年08月27日至09月09日期间,由左然姆·赛麦提在孟冬萍的玉米地附近放羊望风,艾麦提·图尔荪将盗窃的玉米放至提前准备好的白色尿素袋子内。后两人将盗窃的玉米装入左然姆·赛麦提红色三轮电动车(车牌号:新M9B788,光宇牌)带回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273号家中库房内。两人在2023年08月27日至09月09日期间共盗窃玉米10次,共计盗窃1705公斤玉米(其中已剥皮的玉米为1085公斤,还未剥皮的玉米为620公斤)。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

公示日期

2024年2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4]20

行政处罚时间

2024年2月2日

行政处罚对象

李刚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01月29日22时许,博湖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新疆博湖县博湖镇富民路47号出租房屋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李刚所负责管理的新疆东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片区,喀什籍流动人口萨迪克江·托合提如孜、阿布都如苏力·亚库甫于2024年01月27日离县后未按规定登记报备注销,喀什籍流动人口喀哈尔·喀斯木2024年01月27日来我县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报备。李刚作为新疆东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片区负责人,未能落实流动人口报备制度,导致员工所居住的新疆博湖县博湖镇富民路47号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仟元

公示日期

2024年2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4]21

行政处罚时间

2024年2月2日

行政处罚对象

尼加提·玉散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1月23日22时许,博湖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博湖县博湖镇中华南路178号木卡姆风情园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尼加提·玉散所经营管理的木卡姆风情园内,员工居马汗·吾甫尔为流动人口,其离县后未按规定登记报备。尼加提·玉散作为木卡姆风情园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实流动人口报备制度,导致木卡姆风情园存在安全隐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仟元

公示日期

2024年2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4]27

行政处罚时间

2024年2月8日

行政处罚对象

周洪宇

行政处罚事由

2023年10月1日,周洪宇携带自己名下银行卡3张、手机一部前往河北石家庄市,次日在石家庄观天下小区往东200米的天桥底将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于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使用其银行卡在附近ATM机先后6次取款现金17500元,后交于他人,从中非法获利6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罚款贰万元

公示日期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