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博水罚字﹝2023﹞01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案 | 郑XX | 2023年2月,郑xx在没有取得凿井审批的情况下在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一组区域擅自凿机电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 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
2023.2.28 | 行政处罚5100元 | |
2 | 博水罚字﹝2023﹞02 |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 博湖县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管XX | 2023年4月,博湖县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取水井申请少量生活水用于生产和厂区绿化,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3.4.20 | 行政处罚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