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第二章备案办理。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公开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三、备案事项及流程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见附件1-4)
(一)备案事项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可开展服务活动。
2、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置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流程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办理部门:博湖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3:3016:00-19:30
五:咨询电话:0996-6621800
附件:养老机构备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