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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以下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注销的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博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