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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24 19:21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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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南山片区管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2909817013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天山身份证号码:6528**********1617

地址:博湖县博湖镇中华南路

我局于2022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影像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8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7日内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