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高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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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益华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影像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7日内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加大员工的宣传教育,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