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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博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9-26 19:01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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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空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以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巴环委办字〔202213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划定了博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内容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博湖县开都河两边河东、河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面积3.8平方公里。

河西区(1.1平方公里)东至河西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河西二路、南至河西五路;河东区(2.7平方公里)东至环城路、西至光华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吉祥路。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第b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和兰炭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控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兰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燃用柴油和煤油,其油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四)禁燃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博湖镇、县发改、商工、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博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