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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发布日期:2022-09-22 18:47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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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立案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和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初步调查(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由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逐级报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法制机构、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批,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环境行政执法案件一般遵循先调查取证,后立案的程序,但部分案件为了固定证据,经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可先进行立案登记手续,后补办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首次调查取证10个工作日;补充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时(如需取得监测报告等),经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分管领导批准,调查取证时间可适当延长。

工作内容: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制作现场调查笔录,涉及专门问题的,交由法制审核室审核;

3.调查人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建议,经法制审核室组织人员内部初审(内容包括:案件立案文书证据等要素是否完整、文字表达是否清楚无误、逻辑是否合理、法条适用是否得当)后,按规定报领导审查;

4.对于已立案案卷,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须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送至法制审核室。

三、审查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审核室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负责对案件中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内容进行审查。

四、召开案审会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按照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提请法制审核室组织召开案审会,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议纪要。

五、告知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1.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

六、听取陈述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1.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听证会笔录,按照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组织人员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

2.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报告,按照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组织人员召开环境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会。

七、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工作内容:1.制作《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查签发;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编辑信息报送相关科室进行网上公示;

八、执行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1.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通知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告知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于下发决定的60日内完成后督查;

2.当事人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按规定应诉。

九、结案归档

责任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将案卷交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业务室备书存档。

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流程

2、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强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