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湖县某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博湖县某米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做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29日,博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湖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博湖县某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做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29日,博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