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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部门法制员工作职责和奖惩制度新闻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11:30] 点击次数:[]
一、法制员职责 (一)对所在部门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并进行法制员审批案件登记。法制员对案件审核后再交 由所队领导审核、上级审批。 凡所办理案件达到四规范标准即:接处警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案卷规范。案卷由考评人员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巴州公安局及博湖县公安局关于执法质量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案件质量考核具体标准有以下十项: 1、违法(犯罪)事实清楚。 2、违法(犯罪)证据确凿充分。 3、违法(犯罪)案件定性准确,使用法律具体到款、项。 4、案件处理适当,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进行处理,达到案定事平。 5、办案程序合法、告知及时,嫌疑人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6、案卷卷宗规范、整洁,及时进行结案归档。 7、涉案财物按规定规范管理。 8、各种执法台账及时规范填写。 9、所有案件全部实现网上流转、网上审核审批、网上公开、网上制作法律文书。 10.办理所有案件,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办理刑事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录音录像率须达到100%。 (二)对于各类接处警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接处警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涉案财物管理和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及执法办案区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执法问题。 (三)组织所在单位的法律学习培训,提供法律指导服务,就培训内容建档、写成简报上报局法制科。解答民警执法疑难问题;参加所在部门办理的疑难案件研究,组织开展案例点评,每年度上报不少于一篇经典案例。 (四)对于所在部门办理的案件法制员监督办案人员及时从警务平台录入、流转、审批、签章、出具法律文书。 (五)负责建立、管理所在部门和民警的执法档案,规范管理所在部门的法律文书和执法台账,定期检查执法台账的填写和使用是否规范。 (六)参与所在部门的执法质量个案考评、执法检查,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报所队领导安排整改并报局法制大队。 (七)指导并监督案卷的装订,积极参加州局组织的“精品/劣质案件”的评选活动。 (八)积极培养执法标兵。 (九)完成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上级其他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法制员奖惩 (一)对在季度执法质量考核中的优秀单位的法制员给予奖励,第一名奖200元,第二名奖100元。 (二)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中排名末位的部门给予警告,主要负责人、法制员不能评先评优,对连续二年被警告的部门,局党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制员诫勉谈话。 (三)对在季度执法质量考核中未达到60分单位的法制员,罚款100员。 (四)对在执法质量考核中名列前茅,且在执法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法制员,局党委将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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